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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家禽的一种烈性传染病,也是人畜共患病,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定为A类传染病。近段时期来,禽流感疫情在亚洲越南、韩国、日本和台湾相继发生,对养禽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做好该病的防治工作,保护我市的养禽业,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1号)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了《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扑疫应急预案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送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一)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
  (二)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三)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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