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
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再就业援助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此条件认定的失业人员,可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原有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重病住院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再享受。本条款的执行期限与《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规定的再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相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五条“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特殊困难者可申请困难补助金”规定,但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允许其继续享受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三、对原按市有关规定认定的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女满30年、男满35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再就业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可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原有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重病住院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