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康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甬政发〔2001〕95号)和全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把各项康复经费和新增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康复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同时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需要,保障各项重点工程资金的落实;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需求情况,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础性康复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行、听、看、知、训”等康复需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要设立特困残疾人康复医疗资金,用于康复医疗、康复服务等救助,使特困残疾人在城镇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在农村逐步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六)大力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和黑板报、宣传窗、宣传页、小册子等传播手段,广泛进行残疾预防宣传、基本康复知识宣传、康复服务信息宣传;要在每年全国“爱耳日”、“爱眼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特定节日,积极开展专题宣传,使广大市民自觉接受针对出生缺陷、地方病、药物中毒、意外伤害等致残因素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增强广大市民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的发生。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卫生等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干预性措施,出台相关政策,减少残疾发生率。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开展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加重;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政办发〔2003〕5号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区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研究和解决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