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二00三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市民素质的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关怀,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有25万残疾人,大多数残疾人有康复需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康复工作创造、提供条件,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抓实抓好。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