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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04)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镇(乡)集镇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 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镇(乡、街道)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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