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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 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 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 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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