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国家质监局有新规定,已不适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宁波市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