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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承包人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对抵。
  四、关于风险控制的规定
  (一)对钢材、水泥以及特殊贵重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更异常大幅度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幅度在10%以外又没有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二)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工程款的规定
  (一)招标工程可实行预付备料款或不预付备料款。实行预付备料款的工程,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且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合同价10%或当年工作量的25%之内。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二)招标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9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90%时,暂停付款,预留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结算支付给施工企业。
  (三)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审核确认,业主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审核确认意见后5天内确认,拨款部门或业主应在确认后5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逾期未予核实确认的,视为核实确认。
  (四)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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