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中标人。
三、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
(一)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担保方式。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投标担保金可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同时要求提交,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投标担保金可在截标前适当时间内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的数额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有关规定。
(二)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如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招标人可通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有权收回投标担保金,同时失去中标资格。
(三)投标担保金按下列规定退还:
1、对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对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2、对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3、对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金,在招标人与被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应当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4、对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应当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办理好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金担保手续并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5、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而投标人不同意对投标有效期作出延长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天内办理退还所有参加投标企业的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6、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或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当在三天内办理退还投标担保金本金及利息。
投标人对投标担保金的退还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可采用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或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方式。招标人不得限制履约担保方式。
(五)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根据低价项目完成时间确定。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承包人完成低价项目施工任务,通过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有关低价风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