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我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宣传、狠抓落实,确保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