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促进交通
行业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促进交通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促进交通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精神,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现提出本市促进交通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领域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及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领域中来。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凡法律、交通行政法规不加以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应允许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进入。对拟建、在建及建成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项目、铁路项目、水运项目、场站项目等,给予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同的待遇,特别是农村客运站建设,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民营企业经营。
(二)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根据《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完善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和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应选择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船舶管理等审批管理项目扩大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理顺交通行业内部审批管理关系。简化审批环节,注重提高交通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要积极实行“窗口服务制”,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积极推广集中办理,设立一条龙服务的办证中心,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法定办理期限和现有承诺办理期限内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应积极探索试行“网络办公制”,加快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可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除国家保密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通过交通局网站、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发布政策和审批的条件、内容、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事项,不断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