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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下发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比较重视,在今年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加大了对质监部门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保障的工作力度,这对加快质监部门的建设步伐,更好地发挥质监部门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质监部门底子薄、基础差,而且各地贯彻文件精神力度不一,就目前各地对质监部门经费保障情况看,与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和质监部门的实际需要还有不少差距。为了切实加大对质监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力度,加快质监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质监部门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质监部门经费保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办发[2002]55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质监部门的关心和重视,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质监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承担着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做好对质监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是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需要,是改善质监部门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力度
  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质监部门现状和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妥善安排经费,为质监部门开展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应有的财力保障。
  (一)正常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二)对打假办案、执法检查等业务所需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大案、要案及中央、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三)质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和质监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逐步解决质监部门基础设施简陋、设备陈旧、装备落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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