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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
  (五)现役军人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发给一次性优待金10000元。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含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含享受补差精简复员军人)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户口性质分别享受下列标准的优待金。
  1.革命烈士家属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
  2.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5%。
  3.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45%。
  4.在乡的二等伤残军人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5%。
  5.在乡的三等伤残军人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5%。
  6.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5%。
  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5%。
  二、优待金的申领与发放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区民政局申报,各区民政局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等情况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区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义务兵家属凭《优待安置证》领取优待金。在市区入伍,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已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或街道(乡、镇)代为储存,待退出现役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凭荣誉证书、《军人立功受奖通知书》,当年发给优待奖励金。一年内受二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奖励金发给义务兵本人或家属。
  (四)入伍后父母双方户粮迁入市区的,需由入伍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转接军属关系后,第二年开始按本办法发给优待金。
  (五)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属享受优待金至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六)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有关优待安置事项,按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号参联字1号)执行。对200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入伍的市区高校在校大学生,仍按宁波军分区司令部等《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义务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宁司联字第1号)执行。对2003年以后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籍非市区的市区高校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金由高校所在地区民政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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