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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
 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市区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使用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以及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的义务兵家属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的使用办法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市区义务兵家属可享受两年优待金,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当年度优待金标准为;以上年度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基数,加上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当年度优待金标准为:按不低于上年度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平均额为基数,加上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增长比例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义务兵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可对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金以外的补贴。
  (三)凡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范围内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一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增发50%。对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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