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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五”期间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宁波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2003年考核细则(共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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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要求       │    扣分标准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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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具体参照甬政办发[2002]191  │没有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的│   │
│ 消 │员会和消防联席会议│号文件执行         │扣2分,没有建立消防联席 │   │
│ 防 │制度(6分)     │              │会议制度的扣4分,活动开 │   │
│ 组 │         │              │展不正常的每次扣1分   │   │
│ 织 ├─────────┼──────────────┼────────────┼───┤
│(15分)│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立专(兼) │没有达到标准的每一个乡镇│   │
│   │(4分)       │职消防队,2003年达到应建数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40%            │            │   │
│   ├─────────┼──────────────┼────────────┼───┤
│   │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2003年有20%以上行政村建立群│            │   │
│   │队(5分)      │众性义务消防队       │没有达到标准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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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消防专项规划(8分) │严格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实施│没有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
│ 防 │         │              │实施的每处扣1分,没有制 │   │
│ 基 │         │              │订的全扣        │   │
│ 础 ├─────────┼──────────────┼────────────┼───┤
│ 设 │消防车辆配备   │按照甬政发[2002]62号中的“消│没有达到标准的扣10分  │   │
│ 施 │(10分)      │防车辆配备标准”实施    │            │   │
│(40分)├─────────┼──────────────┼────────────┼───┤
│   │车辆更新     │按照甬政发[2002]62号中的“消│没有达到标准的扣6分   │   │
│   │(6分)       │防车辆配备标准”逐年进行更新│            │   │
│   ├─────────┼──────────────┼────────────┼───┤
│   │个人装备和特种装备│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进行配备  │没有达到标准的扣8分   │   │
│   │ (8分)      │              │            │   │
│   ├─────────┼──────────────┼────────────┼───┤
│   │市政消火栓建设  │2003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的80%│没有达到标准的扣8分   │   │
│   │(8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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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消防正常经费   │以2001年实际支出数为基数,逐│没有达到标准的扣12分  │   │
│ 防 │(12分)      │年增加           │            │   │
│ 资 ├─────────┼──────────────┼────────────┼───┤
│ 金 │消防联防和特种装备│以1995—1997年收取的消防联防│没有达到标准的扣6分   │   │
│ 投 │费(6分)      │费、消防特种装备费总和的平均│            │   │
│ 入 │         │数为基数,逐年递增     │            │   │
│(25分)├─────────┼──────────────┼────────────┼───┤
│   │城市消防维护费  │以2001年为基数,逐年增加  │没有达到基数标准的扣4  │   │
│   │(7分)       │              │分,未随城区面积的扩大比│   │
│   │         │              │例而同步递增的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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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明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扣│   │
│ 防 │(4分)       │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督办单位,并│4分           │   │
│ 监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            │   │
│ 督 ├─────────┼──────────────┼────────────┼───┤
│ 管 │严防特大火灾事故的│辖区内杜绝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辖区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
│ 理 │发生(4分)     │              │扣4分          │   │
│(12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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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严厉打击消防违法犯│按照浙江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   │
│ 防 │罪活动(4分)    │院、高级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而没有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   │
│ 监 │         │《关于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的扣4分         │   │
│ 督 │         │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            │   │
│ 管 │         │求,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            │   │
│ 理 │         │,一律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            │   │
│(12分)│         │消防违法犯罪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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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 │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纳入社会综│没有纳入的扣4分     │   │
│ 防 │(4分)       │合治安及创建文明单位等活动之│            │   │
│ 宣 │         │中             │            │   │
│ 传 ├─────────┼──────────────┼────────────┼───┤
│ 教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没有纳入及课时不足的各扣│   │
│ 育 │(4分)       │容,每学期不少于2课时,其中 │2分           │   │
│ (8分)│         │必须有1课时用于逃生自救、集 │            │   │
│   │         │体疏散等实践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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