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五”期间
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92号)精神,决定对各地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62号)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时间
2003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
三、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指标分共同项目和分类项目。共同项目为基本分100分,分类项目为附加分。凡是共同项目的只扣不加,即完成的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基本分;凡是分类项目,完成的加相应分,没完成的视实际情况扣分。
(三)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五、奖惩措施
(一)市政府将把考核成绩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成绩得分率名列前三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得分率列后三名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先进资格。
(二)对于因主观原因、考核指标未达标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宁波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 2003年考核细则(共同项目)
2.宁波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2003年考核细则(分类项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