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材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各1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由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视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污染防治项目补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污染防治项目实际总投入的80%,补助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按污染防治项目进度直接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在污染防治项目开工后,承担单位可申请不超过计划补助资金的4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经环境保护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核实后的实际投资额结算补助余额。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省级收缴企业的,可直接向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级收缴企业的,通过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申请材料的要求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防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对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有关排污费缴纳与分成的条款,若遇省体制的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