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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费通知单》7日内,到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并由银行向排污者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第十五条 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外,其他排污费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收缴。
  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重点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的稽查工作。
  各县(市)环境监察大队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征收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排污费缴入同级国库。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环境保护分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
  镇海、鄞州和北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北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排污费缴入同级国库。
  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构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科技园区排污费缴入市级国库,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排污费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六条 被指定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填写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并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各县(市)(包括鄞州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按1:1:8比例划分,即10%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即10%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80%作为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镇海区、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按1:2:7比例划分,即10%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20%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70%作为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市科技园区按1:9比例划分,10%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90%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入。排污费收入具体分成划解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人行宁波市分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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