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3]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排污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环保机构应当按照《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