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耕地
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指标实行统筹的意见
(甬政发[2003]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管理必须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建设用地量逐年增大,但由于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导致经济建设中各项用地指标紧张,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困难,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这一问题在市区将越来越突出。为加快中心城区的建设,确保市本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长办公会议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新产生的基本农田指标等实行统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指标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负责。
二、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滩涂围垦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55号)的规定享受市围涂补助的围垦造地项目,原则上应垦造耕地。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有偿统筹,市有偿统筹部分不低于围涂总面积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