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设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在完成市、县(市)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在乡镇划片设立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支机构,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卫生监督执法网络。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充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装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卫生监督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农村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行市、区卫生监督一体化管理,建立起市、区上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卫生监督执法的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快完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完善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县急救中心(站)和各级综合性医院急诊科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服务网络。政府着重办好承担基本医疗任务和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应急救治体系;对贫困及弱势人群中的传染病及相关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加强传染病防治基本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治结合机制,做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援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更好地发挥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做好传染病控制的预警和哨点作用,及早控制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染源。迁建或扩建市传染病医院,除海曙、江东、江北区外,各县(市)、区依托当地主要综合性医院设置单独的传染病病区。
(五)加快建设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体系。畅通疫情信息网络,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疫情监测网络,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城市社区)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报告系统,实现疫情的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开展部门间协作,共享公共卫生相关信息。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切实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公共卫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把卫生工作的中心转移到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上来。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和考核,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计划、卫生、经贸、财政、人事、体改、农业、劳动保障、科技、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