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共卫生建设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卫生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主要健康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医疗卫生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过程中,暴露了我市公共卫生建设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不够健全,应急机制不够完善;公共卫生队伍力量薄弱,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硬件设施落后,难以适应快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事实表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不仅是整个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城市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全面加快公共卫生建设,不仅是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实践;不仅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更是保护良好社会秩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举措。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快公共卫生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抓好公共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