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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3]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精神,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通知如下:
  一、在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继续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其中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不一致的部分,按《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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