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2、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包括企业改革,财税、金融、外贸、投资体制、住房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机关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情况。
3、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5、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科教文卫等战线的新情况、新问题。
6、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领导人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重大社会动态。
1、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械斗事件和非法集会、非法组织的活动等。
2、各种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事件。
3、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较大和亟待帮助解决的问题,群众对重要国际动态的反映等。
(四)上级政府预约报送的信息。
(五)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出台的重要政策和可能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要情况。
(六)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三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反映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信息,应在事发4小时内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并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二)随时了解、及时上报重要的社情民意。
第二十四条 强化负反馈信息上报工作,提高负反馈信息的质量和数量。重点是上报本级及下级政府和部门在政策执行和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需要上级政府重视或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灾情的值班信息报省政府总值班室,日常政务信息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
第六章 手段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政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尽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传输系统,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