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收集、编写、报送、储存政务信息;不得编报虚假信息。
(二)根据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总结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四)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政务信息有关工作任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阅读有关带秘级的文件、调阅有关档案资料。
(六)可根据需要列席同级政府(部门)召开的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七)接受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八)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信息机构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时限报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信息机构每个工作周报送的信息应不少于5条,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机构每月报送的信息数量应不少于10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信息机构报送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办公室分管领导人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人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信息机构,应适时向下级政府或部门信息机构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及专题约稿信息,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信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对信息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机构对有领导人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范围,迅速通报批示内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