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机构
第七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工作机构为中心,由纵向网络、横向网络、外部网络、内部网络及其他网络组成。纵向网络,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组成;横向网络,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家部委驻陕单位组成;外部网络,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组成;内部网络,由省政府办公厅内部机构组成;其他网络,根据需要,由新闻单位、群众团体、科研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组成。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人关心的问题,以及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四)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提供宏观性、导向性和超前性的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十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正派。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应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