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注重金融财务监管,转向侧重金融财务监管,重点放在促进金融企业风险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果的提高,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银行业对北京经济建设的支持力,促进再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探索对金融企业效绩评价的有效方法。
(四)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依法维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存款人利益。完善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重点是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清理核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占有和变动情况,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程序,明确管理重点,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加强对金融企业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管理,逐步加强对股份制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五)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等指标的控制,采取更加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方式,掌握好费用率或费用额的执行标准,在防范风险的范围内给金融业更大的施展空间。
(六)加强与金融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提高财政金融管理工作力度和深度,按照市里统一安排,研究和落实促进金融业发展规划。
(七)与金融各有关监管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日常沟通机制,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高度重视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与社会稳定的问题,积极开展对金融风险因素的研究工作。
(八)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保证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方法,落实中央政策,配合做好信托公司清算和农信社改制和清产核资工作。
(九)根据中央精神会同市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格管理工作。
(十)做好中央专向再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三、加强国债管理工作
1、要继续组织做好市、区(县)两级财政遗留的特种定向债券和特种国债的兑付工作。及时收缴各区县已兑付特种国债券凭证,按照财政部要求逐笔向财政部申请特种国债资金,并将财政部拨付的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单位,严格国债管理,维护国债信誉,确保国家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