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深刻
吸取外地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深刻吸取外地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深刻吸取外地火灾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最近,吉林、浙江等地连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94人死亡、74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2004年2月16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2月17日,公安部又召开全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提出要求。市委、市政府对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极为重视,要求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预防火灾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委局要切实负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治责任,加强领导,高度负责地抓紧抓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和《
天津市消防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区县政府、各委局(集团公司)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层层落实消防责任。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消防安全列为督查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是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制度、消防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和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季度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是要按照
《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按照《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提出本年度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特别是针对我市工业东移战略、滨海新区建设、海河综合开发、轻轨建设以及天津海港、空港、地铁线路改造等情况,组织同步制定区域详细消防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抓好落实。上半年,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检查,摸清底数,认真分析“欠账”原因,加快解决“欠账”问题,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三是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确定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渠道和投入额度,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相应增加。要优先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消防队(站)建设和急需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购置,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求。四是要对全市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彻底地整改。各地区、各系统要对本辖区和所属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系统梳理,深入剖析原因,周密制定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坚决依法督促整改。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章现象,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通过改变使用性质,减少致灾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