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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 沪府发[200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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