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201号)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贸易、教育、园林、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市政、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