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杭州市区常住非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农村或外地城镇的,可照顾解决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
(7)对不宜安置本人就业也不能安置其配偶或子女1人就业以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另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的特殊补助费。此项费用由市、区残联各负担50%。
(8)在企业待岗的残疾车车主,由原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五、依法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在市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相关政策,审定有关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回收、置换、筹措就业岗位和妥善安置车主的具体实施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市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方案实施中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并加强法制检查与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对方案实施中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法律援助。
(六)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车辆回收、处置和安置分流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工作人员。
(七)市信访局在熟悉和掌握工作方案内容的基础上,对涉及本工作方案的群众投诉,应予以及时答复和解释。
(八)市公安局负责车辆牌证的收缴及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外地牌证车辆,制订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和置换、查处违法制售车辆以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工自谋职业再就业办理营业执照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查处非法拼装、生产、销售残疾车的行为。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车辆折价回收,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处理的车辆进行处置。
(十一)市残联负责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做好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就业、自谋职业、车辆置换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统筹残疾车车主的筹岗安置就业工作,并协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十三)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营业人力三轮车企业、车主安置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四)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将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家庭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的工作,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工作,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外来残疾车车主的返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