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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安置就业:残疾车车主需要政府解决就业岗位的,在规定限期6个月内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待岗补助。需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已安置落实的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岗位技能培训补助。残疾车车主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安置其配偶或子女1人就业,并参照残疾车车主岗位技能培训的方式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助。
  (3)养老保障:对杭州市区常住户籍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且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0周岁无法安置就业或无法自谋职业的无业残疾车车主(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3、其他政策。
  (1)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残疾车车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凭据》,可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凭证可享受杭州市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2)除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外,其他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不满50周岁的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允许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其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按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比例计缴。一次性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3)安置残疾车车主的单位应与被录用的残疾人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其劳动收入不得低于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对安置单位给予岗位奖励补贴,每安置一位残疾车车主给予安置单位每年5000元的用工补助费。安置单位为安置残疾车车主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金”,享受先缴后补的优惠政策。
  (4)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但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如下税收减免优惠:①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广告业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免征房产税;③企业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④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太湖集资款)、地方教育发展费;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亏损或利润低微的福利企业,可酌情全部或部分退还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全额退还增值税。
  (5)杭州市区常住非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杭州市区常住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上述残疾车车主在初次申请低保或困难家庭救助时,按本规定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助款一律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残疾车车主本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的营运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3〕1号)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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