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的三轮车车工家庭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杭州市区农业户籍的三轮车车工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上述三轮车车工在初次申请低保或困难家庭救助时,按本规定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助款一律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三轮车车工本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适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3〕1号)第
十九条规定。
(4)对安置三轮车车工上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三轮车车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市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按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三)燃油助动车。在规定期限内(7天)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并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1993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但未缴纳牌证竞投费的,按200元辆折价回收。
2、对1997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且缴纳900元辆牌证竞投费的,按每车400元辆折价回收。
3、对1997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且缴纳1300元?辆牌证竞投费的,按每车600元辆折价回收。
4、对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居民领取外地车辆牌证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动车,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及牌证的,按每车200元辆折价回收。
(四)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
1、对车辆的处置。对杭州市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牌证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采取折价回收、新购车辆置换补贴、主动交车奖励的办法进行处置。其中给予每辆车折价回收费4000元、新购车辆置换补贴费1500元(不购车辆的奖励1000元),对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另加900元补贴费,在规定期限7日内主动交车的再奖励1500元。
2、对残疾车车主的安置补偿。凡属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残疾车车主数量,按1:2的比例筹措就业岗位,并组织实施。
残疾车车主主动交车后,每人发放6个月的补助(计1800元),并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1)经济补偿:残疾车车主要求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一次性发给其90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