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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度、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包宣传政策、包入户调查、包车辆置换、包推荐就业、包维护稳定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干部、警务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工作政策、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座谈会,与残疾车车主、营业人力三轮车企业、车主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座谈,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增加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逐一上门做好“四小车”车主的工作,发送致“四小车”车主的公开信,同时对车主家庭情况作详细调查,形成一户一表,一街一册。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四小车”折价置换回收点和临时存放场地。
  (三)实施阶段:在广泛宣传和入户动员的基础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专人到回收置换点工作,动员“四小车”车主在规定期限内(7天)主动到回收置换点交车。对车辆进行折价回收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给车主发放车辆置换补贴、生活补助和奖励,并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残联、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岗位,车主与就业单位达成意向后即可办理安置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车主(车工)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要根据车主的选择,安置落实岗位,提供岗位技能培训。
  (四)集中处理阶段:在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对无牌无证的残疾车以及有牌有证、未按规定主动上缴且继续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四小车”,一律予以依法处置,集中处理。
  四、车辆的处置和车主的安置
  (一)正三轮摩托车。在规定期限内(7天)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并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已达到10年强制报废标准的,一次性补偿300元辆。
  2、对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已达到7年报废标准的,一次性补偿500元辆(其中已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且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再补偿100元辆)。
  3、对已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车辆价值及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并注销牌证,回收车辆,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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