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清欠机构和负责人情况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清欠进展情况按月上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点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全面展开。今年要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凡项目已竣工并完成决算的,要求在2004年9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对拖欠数额超过1000万元、还款确有困难的,必须在3月1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总的还款期限是: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拖欠工程款3年以上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中,第一年还款比例不得少于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第二年不得少于35%。工程已竣工但未完成结算的,必须按《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80天内完成决算。属于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在3月1日前重新规范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存在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得到工程款后,要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春节前必须一次性结清2003年当年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内结清历史拖欠。对总包企业所拖欠的分包企业工程款和材料款,还款要求、还款期限和还款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有关委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欠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问题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每年从基建资金和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积极落实还款责任。
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各级法院应研究制订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加快审判的措施。
四、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措施
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坚持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堵塞环节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清出力度,凡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的企业,一律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减少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二)查处一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月1日以后,凡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不按通知要求签订还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企业贷款银行,由银行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