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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不仅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信用关系扭曲,影响了社会稳定。能否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下大力量,认真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提出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质枫任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天津分行、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制订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指导全市清欠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县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清欠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拖欠举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使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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