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市
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保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重要决策的实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更好地适应“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制定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办法》对全市国有土地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部门席位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土地整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各项议定事项的组织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协调、组织、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记录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的议定事项,并写出会议纪要,印送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或议定的事项(保密的事项除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