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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3]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3〕276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快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据我国《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重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准入的重点和范围
  我市近期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重点食品是: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类制品、食油、果蔬、奶类制品、豆类制品,桶(瓶)装水、调味品、饮料等。通过试点与示范,逐步扩大食品市场准入的品类和范围。
  实行市场准入的主体范围是:各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零售店及餐饮业(以下简称市场)。
  二、市场准入的条件
  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近期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二)凡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食品,实行小包装上市的,其包装上必须标明品名、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对于生鲜食品,必须配置保鲜、冷藏设备。食品的运输贮存,必须符合商务部关于实施“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要求。
  (三)凡纳入市场准入范围的食品,在本市市场销售过程中,其卫生和质量不得有不良记录。
  三、市场准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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