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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是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近年主要农作物市场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统一确定为每公斤0.92元。
  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正税和附加之和最高不能超过8.4%的原则,我市农业税税率统一确定为5%,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的40%。
  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一经确定,除国家政策调整外,要保持长期稳定。
  国有农场、监狱、劳教、部队以及驻津单位,按照同步改革、不增加负担的原则,农业税收按照不高于改革前的水平确定,并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征收,一律征收代金。各区县农业税征收任务,要计算到户,并征求农民意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停止向农民收取村提留费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这部分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元。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农民筹资投劳应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议,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能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史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暂不收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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