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采取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4.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收入减少,必须统筹安排,在进一步巩固调整教育布局、保证教育经费供给、撤乡并镇、精简乡镇机构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分留人员,压缩村组干部,调整支出结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五个取消,一个调整,一个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建设等支出,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修建村级道路建设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
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后,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和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改革后,林果、水产养殖等生产取得的收入,按当地核定农业税负担水平,征收农业税。
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数额不准超过10个标准工日,也不能强行以资代劳。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须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关键是合理确定以下四个变量:
一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坚决按照中发〔2000〕7号和国发〔2003〕12号文件规定,严格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计税面积,要核实到户,经农民签字认可,并张榜公布。对二轮承包过程中按中央政策预留的机动地,要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对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计税面积。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税款;对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计税土地应承担的农业税平摊到农民头上,增加农民负担。国有农场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
二是科学核定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常产要依据2003年前连续5年主要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据实核定,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计算,就低不就高,防止高估,并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村与村之间自然条件有明显差异的,核定的常年产量应有所区别,防止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