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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已取消农业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3]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借鉴外省市的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现行农村税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调整,理顺和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分配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负担重的多减,负担轻的少减,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并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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