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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1.坚持长期稳定不变的方针,切实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对上一轮山林承包合同到期的,要抓紧做好延包工作,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至70年。对四至不清、易引发纠纷的山林,要尽快确认山界四至,建立永久标志。未签订责任山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同时,要及时做好林权证的补发工作。
  12.积极有序地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商品林和公益林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要研究制定规范的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建立和完善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13.深化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对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更新和卫生性质的采伐。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抚育、更新伐区设计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对人工商品林要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经营方案,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对企业投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应满足业主的采伐限额要求。要选择部分县开展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控制、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及人工商品林年度限额调剂的改革试点。取消毛竹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改毛竹采伐限额为毛竹采伐计划,每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毛竹使用量及生长量控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提高凭证采伐率,对违反规定采伐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14.减轻林业税费负担。严肃执行中央和省审定的林业收费政策,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改革现行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将征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额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林业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管理,保证用于发展林业,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15.深化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改革。把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两类林场的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公益型林场中的商品林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中的公益林,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实行租赁、兼并、托管或转让、拍卖。
  六、坚持科技兴林,加强依法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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