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
(三)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五)以义诊、会诊、讲座、通告或者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六)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
第三章 农村中医药工作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农村中医药三级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站中医药业务建设。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中医药工作。
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中医药专业学历教育,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筛选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以自种、自采、自制、自用中药材。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应具备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将中医药技术服务运用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村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中。
第十三条 鼓励城市中医医疗机构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合作、设备支援等方法扶持农村中医药工作并向农村推广中医药新技术、新项目、新疗法。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在设置高、中等院校的中医药专业时,应征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 加强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重视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培养。
建立名中医培养机制和评选制度,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攻关,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全省中医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