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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四川省中医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由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护、扶持中医药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药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中医医疗

  第五条 加强医疗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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