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3]20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以下简称“四有”江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对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四有”工作列为“五纳入”工作的重要内容,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建设、规划、国上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全省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计划在3年内完成,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根据原有初步调查资料在全省范围内普查文物点;第二步,组织有关专家重点复查;第三步,根据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然后,由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