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年度资金使用和贷款归还计划,由省公路管理局根据省统贷统还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和通行费征收情况统一编制,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通行费收入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除用于收费机构的正常经费、设施经费、养护经费、洞庭湖区桥梁及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贷款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省统贷统还的收费站经核定属市州借贷的债务仍由市州原贷款单位承担和管理,不改变借贷主体;所有新增贷款,应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批的新增贷款,一律不得纳入省统贷统还范畴。
第十一条 通行费管理单位应设立“还贷专户”,拨入“还贷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贷款的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要严格执行有关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应征不漏。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通行费征收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收费站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保证正常征收秩序。通行费的减免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市州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无权减免。
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省统贷统还收费站通行费征收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省统贷统还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为通行费征收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较好地协调和解决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的地方,优先安排公路建设项目;对不支持通行费征收工作,越权减免通行费,影响正常征收秩序的地方,调减该地区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和建设项目立项,并追究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挪用通行费收入和还贷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必须归还违规使用的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