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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
 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还贷机制,降低收费管理成本,提高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省公路管理局作为业主负责普通公路的省统贷统还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统贷统还是指对我省普通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下同)的收费还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四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资金,主要用于省统贷统还公路、洞庭湖区重点桥梁和贫困地区交通项目建设。
  第五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收费收入,部分收费站延期的收费收入、部分普通公路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收入和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免费车所增加的收费收入,作为省统贷资金的还贷来源。
  第六条 普通公路省统贷统还收费站的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向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七条 普通公路省统货统还收费站应及时将当日所收通行费存入“通行费收入专户”,并按规定全额上解至省通行费收入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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