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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编制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省计委负责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的组织与协调。具体承担研究制定全省总体规划;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市县级规划编制;做好各项规划的衔接。
  省直部门按以下三种情况编制“十一五”规划:一是省计委选择特定领域,编制一批专项规划,作为全省总体规划的延伸和细化。省相关部门要在2004年8月底以前提出基本思路送省计委,由省计委衔接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二是中央部委下发了编制“十一五”规划文件的部门,按中央部委文件要求编制规划。三是没有承担专项规划的部门可以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促进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要求,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预期性地研究提出本部门在“十一五”期内发展思路,以指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计划职能部门承担本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牵头组织本地区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这些规划报送省规划主管部门的衔接、论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计划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的编制。各县市区要减少规划的数量,提高规划的质量,增强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县级规划要和市州规划进行衔接。
  省政府立项的区域规划,由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制定。
  (二)广泛征求意见,依法编制规划
  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要保障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编制的权利。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观点。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专项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提高社会参与的广泛性。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要采取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省级总体规划由规划咨询委员会受省计委委托组织咨询、论证、评估。市州、县市区总体规划应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有规划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编制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研究起草了《规划编制条例》。《条例》出台后,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都要严格按《条例》规定进行。
  (三)突出规划重点,搞好衔接协调
  各级各类规划要防止面面俱到,增强针对性。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工程,使规划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人民办一些实事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各类规划要搞好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与总体规划衔接,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要进行衔接,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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