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工作单位的次月;其他职工为1999年1月。
2.1998年12月31日以来已调整了住房面积或新分配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补贴,住房未达标的计发未达标面积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十)省直机关和实行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干训机构除外,下同)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
3.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一)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单位原自筹的建房资金。
3.经财政部门核准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4.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5.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二)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补贴计划的申报审批
(十三)省直机关和实行原全额拨款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人数、工龄、职务等情况进行清核并在本单位公示,经初审后提出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含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年度所需补贴资金总额和省财政住房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各单位住房补贴预算指标。
(十四)大中专院校、干训机构和实行原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报职工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复核。
企业和中央、外地驻蓉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单位房改办公室另行制订。
六、住房补贴的划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