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一)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及税务部门和成都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建设用地、税费减免、价格核定等相关工作。
(三)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计划及建设规模。成都市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落实。
(四)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性质经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后,按属地原则在成都市办理建设计划、土地划拨规划等相关建设手续;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减免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面积标准的紧急通知》(川委厅〔1997〕109号)规定的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即一般干部—科级干部7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105平方米,厅级干部110—125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超过部分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六)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要根据职工的需求,本着改善居住条件,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
(七)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成都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编制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中统筹安排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划拨土地不能满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时,可根据需要利用社会资金及资源,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严格控制下,委托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开发或联合开发建设。
(八)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职工对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可利用省级单位现有存量土地进行统筹和集中委托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基金统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或职工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或新征土地自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